一、项目名称:花溪路、花艳一路、生物园一路等五条道路维修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宜昌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港城路安旺九龙城13楼
被投诉人:湖北环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西湖路25号A区13号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宜昌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花溪路、花艳一路、生物园一路等五条道路维修项目(项目编号HBHC-2022-011)”(以下简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人认为因我公司投标副本“中小企业申明函”未盖章,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理由做废标处理不合理。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据因为这条废我公司的标,请代理机构拿出废标依据。指出招标文件哪条规定了副本未盖章就必须做废标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后,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了书面回复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结果如下:
谈判小组未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规定的程序要求投诉人进行澄清。该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处理如下:
投诉人宜昌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有效,鉴于该采购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开发区财政局
2022年07月22日
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207/jdxxgg_bd04d1e517684e3c8fa8bd56854f42b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