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硚口区人民政府古田街道办事处、硚口区人民政府韩家墩街道办事处环卫车辆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古田街道办事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韩家墩街道办事处、湖北东誉中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万嘉广场内、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网商总部大厦B座1101室
三、基本情况
举报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古田街道办事处环卫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YZC-ZFCG-2022-017)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韩家墩街道办事处环卫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YZC-ZFCG-2022-016)有异议,于2022年4月29日向我局举报。举报事项为: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涉嫌暗箱操作采购活动,与供应商私下接触,提前协商量身定制倾向供应商招标参数,串通投标,为供应商产品中标提供便利条件,具体举报内容为:1.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未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2.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量化指标不相对应;3.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4.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不合理,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5.采购文件变相要求在中标前具有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6.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要求的业绩类型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7.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设备制造厂提供售后服务证书不合理,与合同履行无关,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8.采购文件将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的主体设置为投标人本身存在问题;9.采购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不合理;10.采购文件未设置预付款;11.采购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2.项目合同履行期较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部分成立。具体情况:评分标准采购文件已经细化、量化,但技术部分质量保障、进度保障、售后服务、验收方案评分判断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举报事项2,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具体情况:技术参数对应的评分与采购文件设置总分不匹配,需要进行调整。
关于举报事项3,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具体情况:两个项目技术参数有一定局限性,技术参数应根据产品公告、具体车型的检测报告及采购方需求进行设定并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够满足。
关于举报事项4,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具体情况:授权书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
关于举报事项5,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具体情况:采购文件并未要求在“本地”设置售后服务机构,并未对供应商进行不合理排斥。
关于举报事项6,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具体情况:采购文件业绩设置并未违反负面清单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对于“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规定。
关于举报事项7,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部分成立。具体情况:售后服务证书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商”调整为“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并且该售后证书在汽车制造行业广泛使用,对产品售后服务有重要意义。
关于举报事项8,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具体情况:采购文件中已经明确“本项目属于工业行业,执行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政策如下(供应商注意:货物类项目以货物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为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
关于举报事项9,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具体情况:按照74号令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谈判(磋商)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国库司2020-12-09日回复)
关于举报事项10,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具体情况: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文件第二条第五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规定,鼓励采购人设置预付款,并未强制规定必须设置预付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合理设置预付款事项。
关于举报事项11,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具体情况: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
关于举报事项12,经调查核实和专家组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具体情况:因两个项目所采购的环卫车辆均为市场成熟度高、环卫行业普遍使用的产品,采购交货期并未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涉嫌暗箱操作采购活动,与供应商私下接触,提前协商量身定制倾向供应商招标参数,串通投标,为供应商产品中标提供便利条件”举报事项,我局在处理举报过程中,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问询笔录。被举报人均表示无此情况,并保留被诬告反诉的权利,举报人也无任何实质证据,表示只是听说,并且无法提供来源渠道及相关人员。该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认为此项举报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责令采购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古田街道办事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韩家墩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东誉中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武汉市硚口区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
五、其他补充事宜
硚口区财政局
2022年07月21日
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207/jdxxgg_001917a29b5b4ec1b48dd3b42f870f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