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采购需求;认证称号;等级证书
案例回放
某中学智慧校园项目建设采购项目,采购核心产品为:OLT核心设备、智慧黑板。2021年9月24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于10月11日就招标文件提出书面质疑,于11月2日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评分细则中产品质量要求“所投智慧黑板产品制造厂商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称号的计3分;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称号的计2分;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称号的计1分。”
以及评分细则中产品质量要求“所投高密度AP产品制造厂商获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一级证书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一级证书的计1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供应商认为上述两项规定与项目需求无关。
问题引出
1.国家级、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与项目需求有关吗?
2.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家级或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国家或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针对此项评审因素,业界专家、公职律师王周欢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设定商务、技术要求,设置评审因素。国家级或者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证,与企业产品先进性和质量相关,与采购需求相关。采购人基于安全高效、教学更新等采购需求,将工业设计中心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当;认证由工信部门认定,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该项评分设置分档计分,未发现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问题二: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是评价信息安全服务方面的能力认证,认证依据为《信息安全服务规范》(2018),含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等八类认证,分三个级别,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
山东某高校负责人认为,该项目为智慧校园建设,为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仅将一级证书设定为评审因素,要求过高,且没有对该项评审因素进行分档计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项评分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