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物业采购不能用框架协议采购?
实践中,一些地方把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业管理服务”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已经成为习惯。那么,110号令施行后,”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呢?我们看一下”物业管理服务”是否符合框架协议采购要求的采购标的“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小额度,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特征呢?首先,从集中采购目录的内涵和设立初衷来看,”物业管理服务”既然被列入目录以内,就具有通用、“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特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这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界定。从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来说,”物业管理服务”在不同的采购人之间也会形成“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但是绝大多数”物业管理服务”单笔采购金额都远超采购限额标准。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来说,并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所限定的“小额度”的要求,因此不能够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只能采用单一项目采购方式,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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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45:为什么工程、物业不能用框架协议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