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如何组织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的现场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以及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现场踏勘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提及“现场踏勘”,只对“现场考察”有明确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般而言,若涉及到工程类或货物类项目且需要安装的采购项目等,周围环境等客观因素对项目实施影响巨大,且在招标文件中又难以将具体情况描述到位的项目,设置现场踏勘环节就很有必要。对于采购需求比较明确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采购项目,则没有必要进行现场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