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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公司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发布日期:2022-06-23

问: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公司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答: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承担。因此,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或竞争时,也将被判定为资格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问:中标产品中包含58英寸显示器,现在采购合同还没有签订,采购人想修改为55英寸的,可以吗?

答:不可以。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而调整尺寸已经属于实质性修改范畴,对中标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不公平,如果擅自修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问: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分工合作吗?一人负责一部分?

答:不可以,一个人负责一部分的这种方式是违规行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要先找专家论证,在网上公示后才能开展吗?

答:不是所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都需要公示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法律依据为《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问:采购文件中可以把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财务审计报告是供应商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财政部87号令中明确,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另外,把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也属于在企业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