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1500万元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3年完成履约供货。但对于项目资金支付方面,招标文件将付款周期则设为了6年,即前三年每年采购单位分别支付中标供应商项目款项的20%,剩下的40%项目款项,后三年每年支付一定的比例。
不久前,中标供应商已完成履约供货,采购单位也已验收。当地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了上述项目情况,认为6年的分期付款属于隐形债务。
采购项目3年完成履约供货,分6年支付资金,招标文件这样设置合规吗?6年的分期付款,究竟属不属于隐形债务?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付款周期多长时间,《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规定,采购单位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也再次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并且,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通常而言,一种情况是财政有预算,项目一次采购,采购人按进度支付;另一种情况是项目按年度预算分解,分年度实施。回到上述案例,项目三年供货,6年付款,实质上是在采购项目预算并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采购单位需要延长付款周期。经了解,采购单位确实因为财力有限,选择分期付款。此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招标文件这样设置付款周期,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或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并且,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中提到,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但前提也是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才能一签三年。
实践中,一些学校、医院为了升级要求,按达标采购,但当地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部门预算又不足以支付整个项目,所以选择违规设置分期付款,本质上来说确实属于地方隐形债务,无形之中也增加了财政风险。对此,审计部门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责。
对于遇到类似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如果说年度预算不足以支持整个项目的话,采购单位可以把项目分解为分年度,按照财政的预算分年度实施,而不能在预算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把这个整个项目一次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