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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如何有效衔接?

发布日期:2022-06-16

【专题】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如何有效衔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后,有的地方着手对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有的地方正在对电子卖场进行优化完善。在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的道路上,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应如何衔接?

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各自边界在哪里?



同样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110号令只字未提电子卖场,一个是新晋采购方式,一个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电子化平台,两者之间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关于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的边界,业界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大同小异,电子卖场可以取代框架协议采购;另一种则认为是两码事,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不应混为一谈。

“框架协议采购是法定采购方式,电子卖场是支撑电子化采购的信息系统或平台。二者不是同一个维度的概念。”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和专项采购处处长李云峰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电子卖场上的供应商和产品如何入围、成交供应商如何选定、交易规则又如何……,除了其上运行的框架协议采购业务,其他业务并没有权威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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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存在哪些矛盾?



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有着不少相似之处,比如适用小额零星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等。既然这样,两者可以相互替代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存在哪些矛盾呢?

“业界之所以对框架协议采购与电子卖场持不同意见,主要还是对‘什么是电子卖场’的看法不同。”一位财政部门负责人坦言,各地电子卖场功能作用都不一样,自然对框架协议采购与电子卖场之间的关系也会有不同看法。

何谓电子卖场?有的地方认为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有的地方则认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卖场是指供入围供应商按程序以数据电文形式维护、上架其产品和服务,采购人进行限额标准下货物和服务零散采购的执行操作平台。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府采购处二级调研员程少云认为,之所以认为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在于一些地方建设的电子卖场性质较为模糊,逐步淡化为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并将其模糊成为一种采购方式。甚至有的已经突破了政府采购属性,逐步成为小额零星的采购方式。“这样建设的电子卖场就与框架协议采购产生了一些交集,可能有人会认为用框架协议采购取代电子卖场,事实上忽视了两者之间本质区别。”

多位受访者一致表示,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是两码事,如果理解了就没有矛盾,如果不理解就会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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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如何有效衔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后,有的地方着手对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有的地方正在对电子卖场进行优化完善。在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的道路上,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应如何衔接?

“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的衔接需要一个过程,以前通过公开征集,现在采用公开招标,肯定会有冲突,原有系统也需要改造。”一位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说。

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府采购处二级调研员程少云看来,需要明晰二者的概念和定位。让电子卖场回归其政府采购综合交易平台的本质,可以作为电子化采购平台,为框架协议提供支撑,继续为采购人提供便利,比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但需要拟定好有别于框架协议采购的交易规则。

农业农村部中国水稻研究所副处长曹国强认为,110号令第七条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主要是针对其特点和制度规定。从特点来看,框架协议采购具有多采购标的、多供应商、多用户、运行期限长等诸多特点;从制度来看,框架协议采购也有很多规定,比如订立主体需要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要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要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大量成交结果需要公告等。

“框架协议采购的透明度要求和运行操作需要,决定了电子化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必要选择。未来,电子卖场可作为框架协议采购一种电子化采购平台,具有较明确的应用与发展前景。”曹国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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