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公告第687号:“自杀式”投诉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投诉。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投诉。
本案例中,投诉人经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认为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财政部认定,“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财政部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本案例中,举报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上海双微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其母公司上海华测的股东、副总经理。由于上海华测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上海双微无投标资格。
财政部认定:上海双微与上海华测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截至开标时间,未发现上海双微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部认定,招标文件该项规定未限制供应商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的权利。但是,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该规定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本案例中,投诉人认为,中标的制氧机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天泰博远没有依法备案,不具备经营资质,中标无效。
财政部认定: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天泰博远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评分项目采用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没有客观量化。
财政部认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调查后驳回投诉。
但财政部另外发现本项目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供应商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本案例中,财政部发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
财政部认定,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评标结果产生后撤销投标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决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招标要求。
财政部认定,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实质性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本案例中,针对投诉事项,财政部经调阅现场录音录像,投诉人提交的密封的投标文件外包装处有一道小开口,代理机构认为通过此开口不能看到投标文件内容,并未当场拒收,而是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文件密封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内容泄露或替换,虽然外封装存在瑕疵,但不致于导致前述情形发生。在此情况下,不能仅以此认定投诉人为无效投标。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本案例中,针对投诉事项,财政部经过调查取证,深圳新安盾投标文件中“AJY检验仪”检验报告与存档报告不一致,但评标委员会基于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例中,针对投诉事项,财政部经查,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限定,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财政部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技术指标响应部分仅40分)。上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采用国产自研管理芯片”的要求。财政部经审查,鉴于招标文件规定“国产自研”缺乏相关依据,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所投产品“SE-2000”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答复称其真实所投产品型号为“SE-2200”,因笔误写成了“SE-2000”。但是其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SE-2200”并不一致。此外,产品型号是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笔误不能成为免除注意义务的理由,应当不予采信。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显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属于笔误,评审专家评审时也认为笔误不影响采购结果。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学园注:本案例中“笔误”为投标文件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与信息公告第542号中投标人声称“笔误”不是一回事,注意区分。)
本案例中,财政部发现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工打分,未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情形,代理机构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举报人反映国采中心暂停上海朗寻网上竞价资格三十六个月缺乏依据。财政部经审查,国采中心取消上海朗寻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三十六个月缺乏法律依据,责令国采中心就自行取消上海朗寻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的问题限期改正。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不合法的价格评分方法导致项目高价中标。财政部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要求“以所有投标单位(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属于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复旦大学和上海银鑫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财政部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文化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内容,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在本项目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且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进入了评标现场,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财政部经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东北师大附属中学的智慧校园软件平台,不属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形。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
财政部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30分“实物样品”的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照货物采购清单中的品牌报价,指定特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财政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投诉,自己综合评分第一,但采购人以对其售后技术支持及运维服务不满意为由,未选取其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开标现场代理机构以“未按要求提供单独法定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无法确认身份”为由拒绝其投标文件没有法律依据。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违规拒绝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六号)http://www.chinabidding.org.cn/NewsDetails_nid_38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