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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3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 号

品 目

编 码

备 注

A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复印机

A02020100


5

投影仪

A02020200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6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7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8

打印机

A02021000

限于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

9

LED显示屏

A02021103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0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1

扫描仪

A02021118


12

碎纸机

A02021301


13

乘用车

A02030500

限于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14

电梯

A02051227

限于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不包括建设工程内的电梯

15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16

空调机

A02061804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7

家具

A05010000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8

用具

A05020000

限于厨卫用具,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9

复印纸

A05040101


20

基础软件

A08060301


21

应用软件

A08060303

限于信息安全软件

C服务类

22

软件开发服务

C1601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3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1602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4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5

信息化工程

监理服务

C1605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6

测试评估

认证服务

C1606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7

运行维护服务

C1607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8

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

C160900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29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上

30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限于机动车保险服务,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1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2

印刷服务

C23090100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3

车辆维修和

保养服务

C23120301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4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的限制,自主委托省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

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在市场调查、价格测算、产业发展趋势研判、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不排斥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目标。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编制、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四)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水、电、天然气资源、土地等,以及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武汉市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三)《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文字解读】关于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切实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并反复征求省直单位和市县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以下称2025版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效力,2025版目录合理确定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34项,删除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中的信息安全设备、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落实品目整合和调整的要求,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激光打印机整合为打印机一项;乘用车(轿车)、客车,调整为乘用车;家具用具,调整为家具、用具;信息技术服务细化为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等项目。同时,2025版目录形式进行了简化,信息技术服务类和网络接入服务项目的备注金额由“单项或批量60万元”调整为“单项或批量4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据了解,各省工程类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均不低于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2025版目录将省级和武汉市本级的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与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持平。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保持不变,按省级和武汉市本级400万元、市县级200万元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一)明确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日常接到询问较多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管理问题。2025版目录明确此类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二)强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关键。2025版目录强调采购人应落实采购本国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

(三)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立,两法适用范围交叉重叠,具体规则不尽一致,管理体制各成一套。2025版目录对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